北京英皓开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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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北京日报
产地:全国全国
规格:1
编号:ZR-北京-202X-XXXX
致: (债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之相关规定,现将原债权人 (以下简称“原债权人”)对您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新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址:北京市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新债权人”),现将相关事项正式通知您:
原债权人对您享有的债权,系基于您与原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产生,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债权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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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债权性质 |
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元) |
应付利息/违约金(截至本通知书发出日,人民币元) |
其他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人民币元) |
债权合计金额(人民币元) |
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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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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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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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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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权转让为全部债权一次性转让,转让完成后,新债权人依法取得原债权人基于原合同对您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您清偿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行使原合同约定的各项抗辩权、解除权等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您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您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新债权人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任何债务;若您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新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您向其重复履行清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对本次债权转让事项以及上述债权金额进行确认,并将本通知书签字盖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下述新债权人地址,或直接扫描盖章件发送至邮箱:
· 收件地址:北京市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若您对本次债权转让或债权金额有任何异议,请在上述反馈期限内书面告知新债权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对本次债权转让行为以及本通知书列明的全部债权金额、权利内容均无异议。
本次债权转让已经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原合同中关于管辖、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新债权人继续有效,若您未按本通知要求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新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您承担清偿责任以及新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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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人(签字/盖章): |
新债权人(签字/盖章): |
债务人确认签收(签字/盖章):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